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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执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日期:2018-06-28 浏览次数: 次

一、申请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海域使用许可

海域管理

2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许可(含调查、勘测许可)

海域管理

3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含环保设施验收、拆除或者闲置)及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许可

海洋工程管理

4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海洋生态管理

5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含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渔业管理

6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渔业管理

7

渔业船舶检验许可(设计图纸审定、渔业船舶及重要船用产品检验)

渔船检验管理

8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渔业船员管理

9

水生野生生物利用特许

渔业管理

10

水产养殖证核发

渔业管理

11

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渔业管理

12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渔船管理

13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及变更审批

无线电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8号)、《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等

(二)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征收行为:

序号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收回海域确权

海域管理

2

海域使用金征收

海域管理

3

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

海洋生态管理

4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

海岛管理

5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海域管理

6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渔业管理

7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征收

渔业管理

8

渔业无线电管理收费(无线电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无线电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2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3号)等。

(三)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填海造地海域使用竣工验收

海域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

(四)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处罚内容

业务类别

1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内水、领海涉渔违法行为;外国船舶在我国内海、领海涉海违法作业的处罚

涉外渔业管理

2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涉渔违法的处罚

涉外渔业管理

3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合法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时超过核定限额或未按许可条件生产的处罚

涉外渔业管理

4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时,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报告船位、捕捞情况、未按规定标识、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处罚

涉外渔业管理

5

未取得入渔许可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处罚

涉外渔业管理

6

外国人、外国渔船对我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和外国船舶进出我国渔港违法的处罚

涉外渔业管理

7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涉外渔业管理

8

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渔业管理

9

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海洋工程管理

10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处罚

海洋管理

11

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未按规定报告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12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或者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处罚

海域管理

13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处罚

海域管理

14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罚

海域管理

15

海域使用权终止,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处罚

海域管理

16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海域管理

17

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沙、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处罚

海岛管理

18

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处罚

海岛管理

19

未经批准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处罚

海岛管理

20

未经批准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处罚

海域管理

21

电缆管道登记资料未备案;采取电缆管道保护措施未报告;电缆管道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等不及时公告;委托保护电缆管道未备案的处罚

海域管理

22

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铺捞、张网、养殖或者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设施损害;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处罚

海域管理

23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24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25

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而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26

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发生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27

拒绝环保监督检查,未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28

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29

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30

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31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32

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在建设海洋工程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未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33

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34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在限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35

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36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37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逾期拒不缴纳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38

无资质单位进行海洋环境调查监测未备案;用海者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使用者未拆除废弃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39

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未运至陆地作无害化处理,弃置海域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40

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未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未按照报有关部门批准,未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生态环境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41

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处罚

海洋管理

42

危害海洋观测活动或设施的处罚

海洋管理

43

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处罚

海洋管理

44

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处罚

海洋管理

45

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处罚

保密管理

46

违反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的处罚

海洋管理

47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的处罚

渔业管理

48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渔业管理

49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渔业管理

50

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捕捞的处罚

渔业管理

51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渔业管理

52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渔业管理

53

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未随船携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处罚

渔业管理

54

大中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辅助渔船收购或转载渔获物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终端设备的处罚

渔业管理

55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罚

渔业安全管理

56

未取得许可证照、不按法定生产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法定要求产品、违法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原料、辅料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公布、通知、告知、召回、报告等规定义务;未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不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渔业管理

57

在公告规定禁止采捕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处罚

渔业管理

58

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处罚

渔业管理

59

经批准养殖外来水生物种的养殖户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逃逸的处罚

渔业管理

60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

渔业管理

61

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或在禁渔期内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或向明知是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渔获物的处罚

渔业管理

62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渔业管理

63

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渔业管理

64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渔业管理

65

无许可证或超范围驯养繁殖;伪装、倒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渔业管理

66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渔业管理

67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处罚

渔业管理

68

违反水产种质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的捕捞、养殖行为或违反水产种苗生产、繁育、经营管理规程相关规定的处罚

渔业管理

69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渔业管理

70

擅自调运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产苗种的处罚

渔业管理

71

违反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处罚

无线电管理

72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渔业船舶排放污染物作业造成渔业、水污染事故或未遵守操作规程、未进行如实记载的处罚

渔监管理

73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74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75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76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77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或者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78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79

水产养殖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80

水产养殖中违反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81

水产养殖中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82

水产养殖中违反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83

养殖水产品休药期内捕捞(采捕)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84

扩大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擅自转让、转借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者使用禁用药品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85

伪造冒用绿色农产品标志(证书)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86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无生产活动记录,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87

生产、加工、销售的畜禽、蔬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中含有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处罚

初级水产品管理

88

不符合渔港签证条件或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渔港内不服从交通秩序管理;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渔港管理

89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行为或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渔港管理

90

停泊或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处罚

渔港管理

91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渔港管理

92

在渔港内倾倒污染物、垃圾、有害物质的处罚

渔港管理

93

未按规定持有船舶证书的处罚

渔船管理

94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员、船号;伪造、变造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报告或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渔船管理

95

渔船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渔船管理

96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渔船管理

97

使用过期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的处罚

渔船管理

98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滥用遇险求救信号,不配备、不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轮机日志的处罚

渔船管理

99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渔船管理

100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雇佣无证船员上船作业的处罚

渔船管理

101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渔船管理

102

渔船超航区航行作业、违章搭客(装载)的处罚

渔船管理

103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处罚

渔船管理

104

冒用、租借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船员管理

105

因违规被扣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船员管理

106

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不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的处罚

船员管理

107

造成渔船水上安全事故的处罚

渔业安全管理

108

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遇险遇难船舶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或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不按规定值班的处罚

渔业安全管理

109

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不提交海事报告书,报告书不实影响调查处理的处罚

渔业安全管理

110

使用报废渔船继续作业、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渔船擅自下水作业的处罚

渔船检验管理

111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的处罚

渔船检验管理

112

在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时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的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状况;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防止海洋污染证书、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违反规程、不如实记录的处罚

渔船检验管理

113

休闲渔船未经检验、登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的处罚

渔船管理

114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上船作业或提供船员生活保障的处罚

渔船管理

115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渔业管理

116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渔业管理

117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或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区从事养殖生产、捕捞,妨碍航运、行洪、军用船舶和安全保密活动的处罚

渔业管理

118

责令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船舶、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渔船管理

119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海洋工程管理

120

未经批准、环评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或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发生拆船污染事故不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控污措施的;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任意排放或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行为的处罚

渔港管理

121

拒绝或阻挠拆船污染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未按要求配备、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器材,造成污染;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报告;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行为的处罚

海洋生态管理

122

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限期缴纳后,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处罚

海域管理

 123

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初级水产品管理

 125


 


禁止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的船舶进离港

渔港管理

 127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主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打捞清除。

渔港管理

 129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渔业管理

 131


 


强制拆除渔船上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安全管理

 134


 


依法拆除未经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海岛管理

 136


 


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无力修复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代修复

海洋工程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违反渔港水域安全法规处罚办法》等。

(五)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奖励行为:

序号

行政奖励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保护和利用海域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海域管理

2

海岛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海岛管理

3

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渔业管理

4

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渔业管理

5

渔业无线电管理有重大贡献的奖励

无线电管理

6

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

渔业安全管理

7

海上抢险救助奖励

渔业安全管理

8

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海洋生态管理

9

渔业水产技术推广做出贡献的奖励

渔业管理

2.法定途径:信访。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等

(六)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序号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渔业管理

2

海域使用权纠纷调解

海域管理

3

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拆除与海上作业的纠纷调解

海域管理

4

海洋与渔业污染调查处理和纠纷调解

海洋生态管理

5

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与纠纷调解

渔船安全管理

6

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渔船安全管理

7

渔业水上交通事故纠纷调解

渔船安全管理

8

海事与渔事纠纷的调查处理

渔船安全管理

9

海域使用监督检查

海域管理

10

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监督检查

海域管理

11

海籍调查监督检查

海域管理

12

海域使用其他监督检查

海域管理

13

海底电缆、管道监督检查

海域管理

14

对海洋观测预报的监督检查

海洋管理

15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监督检查

海岛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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